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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将再推四大改革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新股发行将再推四大改革,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措施包括: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8月20日表示,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 

  目前,A股市场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 

  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存在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的情况,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境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 

  同时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可以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另外,“从单次发行来看,新增的网下机构数量不多,对目前询价对象队伍的冲击也不大。”又讯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去年6月10日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目前第一阶段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业按照新办法发行新股,其中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创业板公司93家。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措施包括: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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