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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再审批外资代表处地址变更

  内容摘要: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2月25日发布2011年第7号公告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称,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同时,公告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 

  据悉,《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需填写的资料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备案书提交方式、提交备案书日期、原办公场地、新办公场地等。 

  同时,首席代表还将就公司代表处地址变更相关事宜做出承诺:确认所提交的《地址变更备案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中文译文与原件内容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将确保代表处办公场所的独立性,不将代表处办公场所用于会导致代表处取得收入的经营性活动或无偿借给其他机构使用。如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承诺事项的行为,首席代表及代表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若代表机构无法提供母公司批准变更地址的相关文件,可由母公司在备案书上加盖公章代替。代表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如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文件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提交由其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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