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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政采统计范围

  从2011年起,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外,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记者发现,在财政部不久前公布的《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办库[2011]15号)中也明确了这一要求,以期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一直以来,财政部高度重视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这项工作不仅是全国政府采购情况的综合反映,更是国家宏观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于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2010年初,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做了重大调整,此后,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开始采用新的指标体系、编报方式和统计系统。此次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对政府采购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而这一改革目标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得到了延续。除了扩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的对象和范围以外,《通知》还对编报的具体工作进行了强调。与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改革的要求一样,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仍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并在2012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

  此外,《通知》强调,各编报单位不仅要加强数据的保密管理,建立保密责任制,还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原因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从而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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