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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综合性指导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综合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会协【2011】7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和“制度建设年”工作交流推进会的精神,积极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建立健全现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先将《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综合性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所实际,因所制宜,针对自身在质量控制、风险管理、客户管理、人才培养、员工晋升、内部制衡、薪酬分配、市场开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市场需要又体现“人合”特性的现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从整体上提升防范、抵御和化解各种职业风险的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综合性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综合性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会行党〔2011〕11号)精神,巩固扩大体制机制建设成果,健全保证行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24号令、《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按照有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主体作用、有利于促进内部和谐、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以及合伙文化培育的原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制度,管理层和员工多渠道交流沟通方式等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完善质量控制、风险管理、客户管理、人才培养、员工晋升、内部制衡、薪酬分配、市场开发、品牌建设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推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一套既符合市场需要又体现“人合”特性的现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从整体上提升防范、抵御和化解各种职业风险的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 发展。 

  一、着力推进治理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省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决策不民主,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以及执行力不强、不规范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软肋”和“瓶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实际、因所制宜,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 

  (一)优化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与治理机制密切相关,不同的组织形式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提高信用保证程度,增强发展后劲。鼓励采用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合伙人利益格局一体化为核心,推动建立准入公认、职责统派、相互制衡、财务统管、科学考评、业绩优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竞业受限的合伙机制,促使全体合伙人成为目标一致、命运与共的共同体。 

  (二)夯实治理基础

  1.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是决定其治理机制的基础依据。为了避免内部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时,应当尽力做到内容完整,尽量考虑周全易于发生意见分歧的各种情况和应对之策。章程或协议一旦讨论通过,应当严格执行,照章办事。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补充修订,力求全面详尽并保持时效性。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起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包括由全体股东、权益合伙人组成的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由全体股东、权益合伙人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属于营运层面的主任会计师办公会或类似执行机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如建立人力资源、职工薪酬、风险管理、质量控制、技术支持和教育培训等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拟订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专业管理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明确任职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同一合伙人或股东原则上不宜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交叉任职。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章程、合伙人协议对管理体系的具体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应当相互呼应、互为补充。 

  (三)规范决策、狠抓执行

  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力执行是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志。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深入研究、正确处理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实现决策民主化、执行规范化、监督有效化。应充分发挥合伙人、股东、各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作用,防止因主观、个人因素导致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公。决策环节之后,要狠抓执行力建设,明确标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鼓励先 进、鞭策后进,促进执行力不断增强和提升,保证绩效考评制度真正严格落实到位。 

  二、转变经营理念,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行业集中度低,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观念上“小富即安”,缺乏长远发展、做大做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截至2010年,全省有会计师事务所286家,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12家,只占总数的4.2%;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下有36家,占总数的12.6%,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连最起码的生存能力都没有,更谈不上抗风险能力。 

  针对行业的客观现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增强职业的紧迫感、使命感,谋创新、求发展,增强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 

  (一)立足长远,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制定切合自身定位的发展规划,有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报送近期(二年)、中期(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期(十年)的综合性发展战略设想,并结合自身和外部环境发展变化,及时调整。 

  (二)积极进取,推动自身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1.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立足山西、走向全国;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2.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改变传统单一的审计业务供给,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 

  3.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范发展,成为面向小型企事业单位、面向“三农”、面向基层提供优质会计审计服务的主体力量。 

  (三)优化服务结构,实现业务多元化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做大做强核心业务的同时,采取重组联合、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与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以及咨询公司、代理公司、信息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融合发展,推动行业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提高承接综合性专业服务的能力。 

  2.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本运营全程鉴证的优势,拓展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审计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企业资源规划(ERP)管理系统流程设计、企业整体税负评价、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咨询服务。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中小企业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外包、信贷资信证明、代理公司注 册、代理记账、代理报关、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共性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咨询、农村财务公开等咨询业务领域。 

  (四)大力创建自主知名品牌

  1.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是其内部控制、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综合凝聚的一种象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依靠品牌赢得市场。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创建自主的国内知名品牌,中小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创建精专优品牌。 

  2.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联合、并购、重组、兼并等方式,整合、共有或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 

  (五)统一总分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做到总分所管理的实质性统一,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品牌与发展战略统一、人力资源开发与人事管理统一、财务与分配统一、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和信息管理统一。 

  三、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也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由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注册会计师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重收入、轻质量,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淡薄,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严重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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