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拟定《申诉书》(YS006),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
(二)提请抗诉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环节报经领导环节批准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
(三)再审或提审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书》(YS006),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YS006)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YS006)决定提审或发回再审时,本环节配合再审或提审,积极举证和陈述案情。
(四)诉讼终止
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受或再审或提审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本环节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