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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付出款项应记入企业当年收益


 
  来源:国家税收 作者:孙荃  
   
    南京XX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主要经营电子信息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的设计施工。  

    评估人员查询了企业2000年度至2003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并与片管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该企业基本状况和纳税情况初步分析如下:企业处于稳步成长期,营业收入平均年增长幅度均在50%以上,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连续为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显示出有异常的迹象。在案头审核阶段,初步认定该单位利润的增长幅度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  

    评估人员试图通过资金来源类往来项目分析,探查企业有无隐藏营业收入情况。发现2003年度应付帐款三年以上数额为829657元,占该科目年末余额33.74%,是否有按税法规定应转利润的项目?经询问,企业认为该款是公司应支付的一批材料款,因对方一直未提供发票,公司自2000年接受该批材料起至今,一直挂在应付帐款上,公司早已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两年以上未付出款项应转入利润缴纳所得税之规定,公司表示不清楚。  

    经审核,评估人员确定:逾期(两年以上)未付出款项为82965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应记入企业当年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也同意自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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