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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费用”账户的稽查 

  
来源: 北京税务律师网

 (一)“产品销售费用”账户核算的内容
  “产品销售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企业发生产品销售费用时,借记“产品销售费用”账户,货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
  月末应将“产品销售费用”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产品销售费用”账户无余额。
  (二)“产品销售费用”账户易于出现的偷税问题及稽查
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未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包括销售货物过程中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即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违约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代垫运费不作为应税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代垫运费发票必须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销售方必须将该项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承运部门将代垫运费的发票开具给销售企业,由销售企业作为“其他应收款”的凭据保留,再给购货方开具收据或普通发票收回代垫运费;还有的销售企业将代垫运费发票交给购货方做进货凭据的附件,另给购货方开具收据或普通发票收回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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