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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几种特殊业务应税收入的稽查

 
  来源: 中国税务信息网 
        
    (一)外商从事设计服务、承包工程作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相关劳务的应税收入稽查

    对于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收入,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收入范围如下:

    1.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包括工艺设计),若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人员到中国进行现场勘测、收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外商因此而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

    2.在上述设计委托中,若外商在设计完成后又派人到中国解释图纸并对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则此时已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商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但应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若为委托设计和合作设计合同,并且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外商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计入应税收入。  

    3.若外商对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后,可按其设计业务收入的15%核定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外商可依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核实征收;也可以按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收入额的10%核定征收。

    5.外国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设备安装指导等劳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劳务价格或者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核定其收入。其比例应以不低于销售合同价款的5%为原则。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在应税收入范围的确定上,根据不同的情况,税法中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实地进行纳税稽查时,应以相应的合同、凭证、会议记录等为起点,确定该设计服务、承包工程作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相关劳务的性质,从而按税法的规定判断外商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计、少计现象,对于采用核定征收的,还要检查征收比例的确定是否合法、合理,收入基数的确定是否准确无误。

    (二)从事医疗、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

    税法中对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应计入应税收入的部分有如下具体规定:

    1.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均应计入应税收入。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纳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计入应税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在应税收入稽核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几点:

    1.对免征营业税的从事医疗、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部分收入,并不免征所得税,因此应看是否存在对这部分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若有则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

    2.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比较麻烦,首先应划分所收费用中哪些属于学费、哪些属于抵押金,然后还应计算抵押金的利息是否正确,从而该企业应税收入的核算是否恰当、正确。

    (三)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应税收入的稽查

    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会员退会时所退还的会员费等,应在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税收入时予以扣除,并相应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稽查时应着重检查以下几点:

    1.会员入会时的一次性收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收入还是分期计入;若分期计入则应检查摊入期是否为5年,是否为平均分摊计入。

    2.会员退会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金额扣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相应冲减退款当期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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