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在纳税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证券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而增加收益,采取了种种不法手段,导致税款流失。
一.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一些券商为了吸引客户,常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方式,稳住一些资金量大、成交量大的客户。这部分返还的交易于续费在微机操作时直接完成,没有计入券商的营业收入,偷逃了营业税。
二、用回扣冲减收入。一些证券商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有力地位,保持每日的交易量,与每日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大户签订合同,返还手续费并给经纪人一定的回扣。返还的手续费和回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少缴了营业税。有的还以报销餐费、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给回扣,给经纪人或大户的回扣大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提供优惠条件吸引股民。一些券商对部分中小散户也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对开户资金或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开户时间到一定期限的,供其无偿使用电脑、数据网,免费供应午餐。这部分支出有的直接冲减营业额,有的列入自己的经营费用中,减少了应税收入,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开设私人帐户买卖证券。由于目前个人买卖证券暂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些证券机构把自有资金或折借来的资金开设私人帐户买卖证券,将获得的收益转入”小金库”,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鉴于上述问题,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要查实各证券商的每月成交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商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应为股票交易成交量金额3.5‰的规定,换算出各券商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对比帐簿记载看是否一致,再看给经纪人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证券商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有红字冲减或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明细,摸清经营费用中有无一次性摊销的电脑设备以及给大户报销的费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三、鉴于证券商开设私人帐户买卖证券手法比较隐蔽,检查难度较大,检查中首先要向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宣传税法,讲明道理,尽可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以免在检查中走弯路。重点要掌握证券商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查看是否有将大笔资金转入个人帐户;其次查看券商的股民大户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详细查看大股民的资金来源,弄清是否有来源于证券商的资金。
四、组织税务人员学好国家有关证券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查帐技能,以保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