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纳税网
税务稽查亦被称为税务审计,是税收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选案环节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起始点,具有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所谓选案,是通过一定的方法确定具体的税务稽查对象。通过选案确定的税务稽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的嫌疑;二是该涉税违法行为应当被依法查处。选案环节因此成为启动稽查实施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一环节的工作效率对其后各稽查环节的工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能否有的放矢。一项低效甚至无效的选案结果会导致一个劣质或无效的稽查结果。因此,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稽查选案体系,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
一、国外先进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
1.必要的法律保障。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征税不仅需要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配合。荷兰银行法规定,银行为储户保守秘密的条款不适用于税务部门。美国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有权从银行获得有关储户的银行往来信息,有权从不动产交易机构获得纳税人的不动产交易信息。凡此种种使得税务部门在确认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及时准确地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得选案信息在广泛性和准确性方面得到保证。
2.高效的选案体系。美国的税务稽查工作是在总部高度集中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的,由专设的税务稽查计划调研处负责稽查的规划、调研、制定及任务的下达。
3.广泛的案源信息。纳税人的涉税违法问题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渗透于其生产经营、经济往来的方方面面,仅从日常税务管理的层面难以简单直观地发现线索。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尽量广泛地收集一切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有关的信息,作为案源信息。以美国为例,其案源信息不仅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还包括工商、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民举报材料和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取得的信息。在澳大利亚,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交易以及从公司取得红利等信息也都被收集,供选案分析之用。
4.现代化的选案手段和方法。在具备了充足的选案信息之后,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利用这些数据就涉及选案手段和选案方法。使用计算机系统对所有选案信息进行归纳处理是目前最先进的方法。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
二、我国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现状
在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该规程首次以较完整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与世界先进的税务稽查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稽查选案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从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设置了有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与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条款,但其作用十分有限。例如,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限于工商登记和年检环节,与银行的协调配合主要是针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特定纳税人,并且以上条款都是用于稽查实施程序启动之后。尽管稽查选案人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在所辖区域内扩展案源渠道,但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自助行为所能取得的成果十分有限。
2.案源数据收集渠道单一。一是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随机抽样,都需要有真实、全面、准确的涉税信息作为数据基础。然而,在税务系统,信息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用信息管理网络体系缺乏完整性、严密性和科学性。其主要表现是:横向网络受到部门间的阻隔,纵向网络深度受上下级的阻隔。同级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上下级间的信息反馈受到网络广度的制约。二是信息源渠道狭窄,信息质量偏低。目前可供选案分析的资料主要是征管信息和部分财务指标信息,针对特定税种的计税依据相关信息不全。仅以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资料和日常税收征管信息作为选案的依据,缺少企业经营动态资料,这种情况下的选案分析对账外经营和虚假申报等情况难以判明。基层税务部门依赖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所间接获取的信息,有些已被人为地进行了处理,质量不高。
3.选案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国国税、地税部门各级稽查局设有专职的选案岗位,组织形式上达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从工作实效上看,距离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是一些稽查局领导并未将选案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从事选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具体要求,对选案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统研究和管理。
4.选案方法和技术处理手段落后。目前,税务部门采用的选案方法大都比较单一,只关注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比较典型的就是单纯地随机抽样选取稽查对象,而非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进行分析。从目前计算机选案系统的设计情况看,选案模块的开发处于简单低级的水平,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而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选案数据的调用局限于一般性查阅和检索,没有延伸到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等进行综合性处理。
三、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的构想
1.完善立法,为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选案体系提供保障。《税收征管法》原则性地提出了要建立协税护税网,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仅靠现有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立法部门应当考虑在税收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中明确工商、海关、银行、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土地或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商品检验、邮政电信、新闻等部门或机构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建议适时修改完善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从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案源信息等方面对选案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2.实现数据共享,明确工作职责。有了法律保障后,尽可能建立一个资源共享、内外相联、辐射范围广、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一是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税、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应向稽查选案部门开放计算机税收征管系统中的选案(评估)模块,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分别选取工作对象,以保证稽查局能够根据本局、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动静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选案工作。
3.设置专门的选案信息管理机构。鉴于案源信息的采集工作涉及面较广,建议税务部门在全国或地区设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把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责任归属分别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既利于上级中心工作的贯彻,也利于避免各类因素的干扰,发挥集体智慧。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涉税指标体系,以供选案比对分析使用。选案部门对来自各个渠道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打分,综合分数越高,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