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国税局
车辆购置税从交通部门移交国税部门征收已经四个年头了,就其征收势头来看,呈现逐年递增,一路快速攀升趋势。在此情况下,为了进一步做到车购税应征不漏,挖掘新的增长点,现就车购税的稽查工作做以初步探讨。
车购税的稽查工作到底如何去做?对故意逃缴车购税的车辆怎样开展稽查?目前既没有统一规范,又没有现实操作办法。因而,导致了车购税稽查工作束之高阁,陷于瘫痪和停滞状态。这与新时期车购税征收的形势和发展格格不入,极不协调。久而久之,其在客观上为偷逃车购税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间接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为国家税收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了潜在的隐患。
一、车购税稽查现状:
1、国税部门无上路权,使逃缴车辆有机可乘。
国税机关虽然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对逃缴车购税的车辆,却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一是国税执法人员没有上路权。国家对上路执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执法人员才可上路执法,实施检查上路行使车辆证件和稽查规费缴纳手续。显然,国家没有赋予国税机关上路执法的权利。而逃缴漏缴车购税的车辆,也只有通过上路稽查才可比较有效的予以遏制。所以,负责征收车购税的国税机关无权上路稽查车辆,这就等于从客观上为偷、逃、漏缴车购税造成了条件;二是国税部门本身也没有上路稽查车辆的编制和专门机构。就目前车购税征收而言,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缴纳,形成“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局面,国税机关对不主动纳税的车辆及车辆所有人则束手无策。
2、车辆报户由公安把关,税务机关监督缺位。
现行的车辆报户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登记注册,虽然公安机关执法严格,但在车辆报户时对缴纳车购税的把关上,各地公安机关做法不够统一,缺乏国税部门的有效的监督;国税机关也没有与公安机关双方联手治理逃缴车购税的可行措施。加之车购税缴纳与否与公安车辆报户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键一环,因此,使得不愿意或不主动纳税的人钻了税收空子,导致“人情车”、“关系车”屡屡发生。这主要反映在摩托车逃缴税款上尤为突出。
3、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上路稽查,不查验车购税。
有上路执法权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他们在上路检查车辆执法中,只对与本部门相关的行车证件和车辆手续实施检查,一般不查验车购税。同时,也由于怕越权执法引起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所以对逃缴车购税的车辆,他们只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即使发现逃税车辆后,也只作轻微罚款便予以放行。这不仅使车购税纳税稽查长期挂了空档,而且无形中助长了偷、逃、漏缴车购税的不良风气。
4、工程车辆、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是逃税的重灾区。
据调查,实施偷、逃、漏缴车购税的车辆,主要集中在工程车辆、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领域。首先,因为工程车辆很大部分并不需要车辆牌照,主要在建设工地使用,转场或者上路行驶大都选择在夜间执法薄弱的时段。加之逃税车主受利益驱使,也不主动去公安机关注册报户,往往一个建筑工地就有逃税大吨位车辆十多台到几十台。工程车辆大多价格不菲,动辄几十万,按现行车购税征收政策,仅单车逃税数额就达数万元一个普通建设工地的逃税额就达数十万元之多。这样的情况在国家重点建设工地,情况就更为严重。
其次,摩托车也是偷、逃、漏缴车购税的“重灾区”。虽然每台车单车的车购税数目并不多,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但摩托车作为老百姓的代步工具,非常普及,社会保有量巨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群众生活的改善,几乎每家都有一台甚至多台摩托车不足为奇。摩托车未纳税车辆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地带。尽管单车纳税数额并不大,但因为基数很大,所以摩托车的车购税流失的税款数目的绝对值也是触目惊心的。
二、对策与措施:
1、尽快理顺车购税体制,建立专门的车购税稽查体系。
鉴于目前车购税征收的被动状况,尽快理顺车购税征收体制迫在眉睫。在现行税收体制框架内,建立车购税征收、稽查一体化是必要的。可以设想在现有的国税局下设的稽查局职能中,给稽查局赋予一定的上路稽查职权,并划分专人专职管理车购税的稽查工作,以缓解当前车购税征收稽查中的燃眉之急。
2、建立公安、国税、交通、农机等部门的联动协同的执法模式。
现在多头执法是一大公害。对于机动车辆而言,从购车到报户注册再到上路行驶,其中关口多,婆婆多,这着实让老百姓非常头痛和厌恶。因此,建立联动协同执法,是新形势给我们的客观要求。公安、国税、交通、农机、保险等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协作体系,实行车辆报户、缴纳税、费“一窗式”联合办公模式,流水作业,信息共享,互相制约,环节紧扣,一条龙服务。让车主一次办理完全部车辆注册手续和税费缴纳,尽可能极大地方便群众。
3、从车辆生产厂家征收车购税,从源头上堵死漏征渠道。
从发展的观点看,车购税征收的难点是车辆多头管理,相互扯皮。那么,有没有从源头堵塞漏洞的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从车辆生产厂家征收车购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这样,既简化了手续,又可保证足额税收入库。同时国家也应建立针对车辆购销的含税价格体系,使消费者一次性实现销售价格(其中已含车购税)购车,不再另行缴纳车购税,既保证车购税的应征不漏,又使老百姓方便易行。
4、对已经逃税的车辆实行限期优惠缴纳的特殊政策,清理逃缴车辆,治理征税环境。
对现在已经形成偷、逃、漏缴车购税的车辆,应采取专项治理即:优惠和打击并重的办法,制订一些行之有效的阶段性宽松优惠政策,限期对主动补缴车购税的纳税人给予部分减免税款和减免滞纳金等临时措施,以鼓励未纳税车辆的所有人及时清理历史沉积,治理税收环境。对限期仍然拒不补缴税款的车辆所有人,则在限定期限过后,重点查处,予以重罚,并与公安部门协作,运用法律手段予以专项治理。在全社会营造不纳税就是违法的氛围,从根本上扭转车购税征收稽查的尴尬局面。